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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2026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第三批)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9-07 11:06 访问量:

2026年,景德镇市持续深化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依法查处了一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开第三批3起指导性案例,以案释法,引导排污单位自觉守法,共同维护良好生态环境。

案例一 乐平市某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外排废水开展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其废水中硝基苯类、氯化物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限值。其中,硝基苯类超标2.16倍,氯化物超标0.12倍。

二、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关于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25万元。

三、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证是企业合法排污的法定依据,任何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均须承担法律责任。排污单位应严格对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标准,规范运行治污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案例二江西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1月,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在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1500吨吡唑项目于2023年9月投入试生产,至检查时配套环保设施尚未通过竣工自主验收,实际已形成持续生产状态。

二、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版)之规定,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在验收合格前不得投入生产。鉴于该公司主动停止生产、积极配合调查并启动验收程序,依法对单位减轻处罚,处以罚款2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8万元。

三、启示意义

竣工环保验收是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的法定程序,企业不得以“试生产”名义长期规避验收。建设单位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验收,正式投产前须确保验收合格。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未验先投”“久试不验”等问题的查处工作。

案例三 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扩建项目未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即投入生产案

一、案情简介

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证后数据比对时发现,该公司环评批复建设12条裂解生产线,但其排污许可证仅许可一期6条生产线。2026年6月11日现场核查确认,其新增的6条裂解生产线已于2025年10月投入生产,未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且未配套建设专用环保设施。

二、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结合裁量基准,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新增装置在重新取得许可证及配套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前不得生产;鉴于该公司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整改并公开道歉承诺,依法对单位减轻处罚,处以罚款35万元,对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

三、启示意义

本案依托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开展非现场监管,通过数据比对精准发现违法线索,提升了执法效能。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充分考虑企业整改态度,合理适用从轻处罚机制,体现了严格执法与引导守法并重的原则,也为同类扩建项目监管提供了参考。

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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