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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发布时间:2025-02-13 15:59 访问量: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2.办事指南编码

11360200MB1863705E3000116122003

3. 对应政务服务实施清单事项名称

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4.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5.实施依据

(1).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4号)(第十一条):生态环境部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是否符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是否符合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

(二)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三)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是否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内容、编制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4). 该事项在核与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一并审核:目前,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标准导则、核安全导则等均要求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计算或核算。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4.3.1规定,根据污染物产生环节(包括生产、装卸、储存、运输)、产生方式和治理措施,核算建设项目有组织与无组织、正常工况与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强度,给出污染因子及其产生和排放的方式、浓度、数量等。又如《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评大纲》(NNSA/HQ-01-SP-PP-006)中“4.6 放射性废物管理系统和源项”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放射性废物源项的审评工作做了专门规定。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审批已纳入核与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审核,实施依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外,主要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

6.监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7.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8.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9.实施主体: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

10.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11.实施主体编码:

12.审批层级:市级/隶属

13.行使层级:市级/隶属

14.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5.受理层级:市级/隶属

16.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7.初审层级:

18.责任处(科)室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19.权限划分

市本级权限。

20.行使内容: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21.行政相对人权利

知晓办理进度。

22.行政相对人义务

提供资料真实有效。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 (1)核与辐射建设项目放射性核素排放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内容,包含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本事项与“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事项合并办理,不单独审批

2. (4)申请单位申请的项目的现场条件与申请材料相符,且满足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

3. (2)申请单位组织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项目

4.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已评估与核与辐射建设项目放射性核素排放情况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3.受理条件

待补充

4.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

2.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3.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4.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5.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6.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7.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8.许可证件名称:

9.改革方式:1

10.具体改革举措

1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开展双随机抽查。抽查重点事项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及审批情况、放射性核素排放计量结果定期报告情况、环境保护“三同时”落实情况等。二是严格环评违法行为查处。依法查处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计量结果、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等违法行为。三是严格环评审批责任追究。严肃查处不严格执行环评文件分级审批和分类管理有关规定,越权审批、拆分审批、变相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申请书: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 参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4号)(第六条):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部申请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当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网址:http://zwfw.mee.gov.cn,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大厅)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行作出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说明。

除前款规定材料外,建设单位还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等方式,向生态环境部提交下列材料纸质版,以及光盘等移动电子存储设备一份: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一式三份;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说明,一式三份;

(三)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线上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全本中不宜公开内容作了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说明材料一份。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3.材料信息

1、

(1)申请材料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材料类型:纸质

(3)材料形式:原件

(4)材料必要性:必要

(5)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6)来源渠道说明:

(7)纸质材料份数:0

(8)纸质材料规格:

(9)原件份数:0

(10)复印件份数:0

(11)填报须知:

(12)受理标准:

2、

(1)申请材料名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2)材料类型:纸质

(3)材料形式:原件

(4)材料必要性:非必要

(5)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6)来源渠道说明:

(7)纸质材料份数:0

(8)纸质材料规格:

(9)原件份数:0

(10)复印件份数:0

(11)填报须知:

(12)受理标准:

3、

(1)申请材料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申请书

(2)材料类型:纸质

(3)材料形式:原件

(4)材料必要性:必要

(5)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6)来源渠道说明:

(7)纸质材料份数:0

(8)纸质材料规格:

(9)原件份数:0

(10)复印件份数:0

(11)填报须知:

(12)受理标准:

4.材料审查要点

材料齐全

5.申请提交方式:窗口提交,信函提交

6.接收申请的机构: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

7.接收地址: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A1区通用综合21、22号窗口

8.提交方式:无

9.传真号码:无

10.是否需要实人认证:否

11.关于实人认证的说明:无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否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6.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要求:

7.中介服务内容: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 审批机构审查(审批机构组织技术审评、专家评审,开展相应的现场检查)

2. 作出许可决定

3. 申请人申请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4号):全文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60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承诺审批时限:30工作日

5.办件类型:承诺件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3.是否允许减免:否

4.允许减免的依据:

5.减免收费的情形: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文件

3.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无

4.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其他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 无: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否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否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否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生态环境部;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十五、业务办理信息

1.是否通办:无

2.通办业务模式:无

3.跨省通办事项名称:

4.是否是35号文中的跨省通办事项:无

5.应用场景:

6.联办机构:

7.办理形式:

8.是否网办:否

9.网上办理深度:

10.网办地址:

11.是否可在移动端办理:否

12.微信小程序办理地址:

13.支付宝小程序办理地址:

14.百度小程序办理地址:

15.APP办理地址:

16.其他办理地址:

17.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无

18.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无

19.到办事现场次数:0

20.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无

21.服务渠道:

22.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23.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A1区通用综合21、22号窗口

24.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25.咨询方式: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0798-8528474

26.咨询网址:

27.政务微博网址:

28.监督投诉方式:通讯地址:   监督投诉电话:0798-8528037

29.投诉网址:

30.是否支持预约办理:无

31.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32.是否支持物流快递:是

33.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否

34.所属业务分类:就业创业

35.业务办理系统:江西政务服务网

36.网上支付方式:

37.预约电话号码:0798-8528474

38.网络预约地址: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A1区通用综合21、22号窗口

39.是否免申即享:无

40.是否涉及惠企政策:无

41.问题、解答

问题:申请函主送单位是否需要精确到科室?

解答:不需要。

十六、办理流程说明

1、

(1)环节名称:受理

(2)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

(3)办理单位 :

(4)办理岗位 :

(5)联系电话 :

(6)办理内容: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7)办理进程查询 :

(8)送达方式:

(9)办理说明:

2、

(1)环节名称:审查

(2)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

(3)办理单位 :

(4)办理岗位 :

(5)联系电话 :

(6)办理内容: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核。

(7)办理进程查询 :

(8)送达方式:

(9)办理说明:

3、

(1)环节名称:办结

(2)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

(3)办理单位 :

(4)办理岗位 :

(5)联系电话 :

(6)办理内容: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7)办理进程查询 :

(8)送达方式:

(9)办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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