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2.办事指南编码
11360200MB1863705E3000116103003
3. 对应政务服务实施清单事项名称
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4.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5.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全文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1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11). 《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机构改革相关要求,我部对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予以公告。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本公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承接能力,及时调整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6.监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 (环环评〔2020〕48号):全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5).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全文
(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9).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1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7.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8.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9.实施主体: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
10.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11.实施主体编码:
12.审批层级:市级/隶属
13.行使层级:市级/隶属
14.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5.受理层级:市级/隶属
16.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7.初审层级:
18.责任处(科)室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19.权限划分
执行《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要求,负责全市范围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0.行使内容:对权限内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
21.行政相对人权利
知晓办理进度。
22.行政相对人义务
提供资料真实有效。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 1、(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真实,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3.受理条件
资料符合规定要求
4.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
2.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3.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4.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5.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6.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7.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8.许可证件名称:
9.改革方式:1
10.具体改革举措
无
1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严格环评违法行为查处。依法查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不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等违法行为。二是严格环评审批责任追究。严肃查处不严格执行环评文件分级审批和分类管理有关规定,越权审批、拆分审批、变相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管理。制定环评文件技术复核管理办法,完善技术复核手段,采取人工复核和智能校核相结合方式,开展环评文件法规、空间、技术一致性校核。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说明。:
(2).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申请书;:
(3).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交自行作出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提交有关说明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3.材料信息
1、
(1)申请材料名称:(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说明。
(2)材料类型:纸质、电子
(3)材料形式:原件和复印件
(4)材料必要性:必要
(5)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6)来源渠道说明:
(7)纸质材料份数:0
(8)纸质材料规格:
(9)原件份数:0
(10)复印件份数:0
(11)填报须知:
(12)受理标准:
2、
(1)申请材料名称:(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申请书;
(2)材料类型:纸质、电子
(3)材料形式:原件和复印件
(4)材料必要性:必要
(5)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6)来源渠道说明:
(7)纸质材料份数:0
(8)纸质材料规格:
(9)原件份数:0
(10)复印件份数:0
(11)填报须知:
(12)受理标准:
3、
(1)申请材料名称:(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交自行作出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提交有关说明材料;
(2)材料类型:纸质、电子
(3)材料形式:原件和复印件
(4)材料必要性:必要
(5)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6)来源渠道说明:
(7)纸质材料份数:0
(8)纸质材料规格:
(9)原件份数:0
(10)复印件份数:0
(11)填报须知:
(12)受理标准:
4.材料审查要点
申请材料齐全
5.申请提交方式:窗口提交,网络提交,信函提交
6.接收申请的机构: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
7.接收地址: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A1区通用综合21、22号窗口
8.提交方式:http://www.jxzwfww.gov.cn/?flag=gj
9.传真号码:无
10.是否需要实人认证:否
11.关于实人认证的说明:无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是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单位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6.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要求:
7.中介服务内容: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 技术评审(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机构、专家评审)
2. 审查+公示
3. 核发证件
4.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 参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4号):全文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是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60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期限,依法不超过六十日;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期限,依法不超过三十日。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4.承诺审批时限:12工作日
5.办件类型:承诺件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3.是否允许减免:否
4.允许减免的依据:
5.减免收费的情形: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文件
3.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无
4.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其他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 无: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否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否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否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生态环境部;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十五、业务办理信息
1.是否通办:无
2.通办业务模式:无
3.跨省通办事项名称:
4.是否是35号文中的跨省通办事项:无
5.应用场景:
6.联办机构:
7.办理形式:
8.是否网办:是
9.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10.网办地址:http://www.jxzwfww.gov.cn/
11.是否可在移动端办理:否
12.微信小程序办理地址:,
13.支付宝小程序办理地址:
14.百度小程序办理地址:
15.APP办理地址:
16.其他办理地址:
17.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无
18.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无
19.到办事现场次数:1
20.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无
21.服务渠道:
22.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23.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A1区通用综合21、22号窗口
24.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25.咨询方式: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0798-8528474
26.咨询网址:
27.政务微博网址:
28.监督投诉方式:通讯地址: 监督投诉电话:0798-8528037
29.投诉网址:
30.是否支持预约办理:无
31.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32.是否支持物流快递:是
33.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否
34.所属业务分类:就业创业
35.业务办理系统:江西政务服务网
36.网上支付方式:
37.预约电话号码:0798-8528474
38.网络预约地址:http://www.jxzwfww.gov.cn/?flag=gj
39.是否免申即享:无
40.是否涉及惠企政策:无
41.问题、解答
问题:申请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送审稿还是报批稿?
解答: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稿。
十六、办理流程说明
1、
(1)环节名称:受理
(2)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
(3)办理单位 :
(4)办理岗位 :
(5)联系电话 :
(6)办理内容: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7)办理进程查询 :
(8)送达方式:
(9)办理说明:
2、
(1)环节名称:审查
(2)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
(3)办理单位 :
(4)办理岗位 :
(5)联系电话 :
(6)办理内容: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核。
(7)办理进程查询 :
(8)送达方式:
(9)办理说明:
3、
(1)环节名称:办结
(2)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
(3)办理单位 :
(4)办理岗位 :
(5)联系电话 :
(6)办理内容: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7)办理进程查询 :
(8)送达方式:
(9)办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