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江河、湖泊新建排污口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2.办事指南编码
11360200MB1863705E3000116106003
3. 对应政务服务实施清单事项名称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4.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5). 《中央编办关于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9〕26号)(第二条):.....承办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5.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2).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第十二条):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湖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并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由属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核权限......
(4).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5).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6). 《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2019〕36号)(第二条):(一)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等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实施监测,做好入河排污口申请受理及设置审核工作,主动为企业做好服务,确保按时办结许可。对可能影响防洪、通航、渔业及河堤安全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还应征求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7). 《太湖流域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利部水资源〔2013〕338号)(第十七条):在太湖流域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符合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太湖流域综合规划、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太湖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太湖流域防洪规划的要求,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其中在省界缓冲区、太湖流域管理局直接管理的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河段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太湖流域管理局负责审批。
(8).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淮河流域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必须依法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9).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水资源〔2017〕101号)(第二十三条):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文件。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查和出具同意文件实行分级办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和出具同意文件:(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二)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文件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文件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四)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在含有省界断面的水功能区(包括省界缓冲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事先征求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的分级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入河排污口需经设置同意部门验收,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10). 《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字〔2018〕70号)(第四条):......负责全国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省(国)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6.监管依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第十二条):严格规范审批。……。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2).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水资源〔2017〕101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其他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测,定期统计辖区内入河排污量、废污水量和减排量......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第十九条):加强公众监督。......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第十三条):强化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
(5).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和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太湖流域湖泊、河道的排污口进行核查登记,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对污染严重和违法设置的排污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6).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水资源〔2017〕101号)(第二十五条):向水功能区排污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上一年度入河排污情况。两个以上排污单位通过同一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分别报告。入河排污口暂停使用、永久封闭或者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水资源〔2017〕101号)(第三十三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8).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水资源〔2017〕101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经验收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入河排污口排污的; (二)拒不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的要求报告入河排污情况的。
(9).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擅自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13).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16).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
(17). 《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2019〕36号)(第二条):(一)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等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实施监测,做好入河排污口申请受理及设置审核工作,主动为企业做好服务,确保按时办结许可。对可能影响防洪、通航、渔业及河堤安全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还应征求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1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第十四条):严格环境执法。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7.权力来源:上级下放
8.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9.实施主体: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
10.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11.实施主体编码:
12.审批层级:市级/隶属
13.行使层级:市级/隶属
14.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5.受理层级:市级/隶属
16.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7.初审层级:
18.责任处(科)室 :监测与水生态环境科
19.权限划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全省入河排污口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
20.行使内容:江河、湖泊新建排污口审批(市级权限)
21.行政相对人权利
了解办理进度。
22.行政相对人义务
提供资料真实有效。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2)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3)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4)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5)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6)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设置新的入河排污口的; (7)在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中线工程总干渠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 (第六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2).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3).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七)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4). (第二十二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中线工程总干渠禁止设置排污口。
(5). (第二十九条):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
(6). (第七十五条):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7).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两省一市相关行政区域或者主要入太湖河道沿线区域可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取水许可和排污口设置审查等手续,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一)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行政区域边界断面、主要入太湖河道控制断面未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二)未完成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设施拆除、关闭任务的;(三)因违法批准新建、扩建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造成供水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3.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存在明显不予批准情形。
4.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
2.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3.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4.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5.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6.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7.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8.许可证件名称:
9.改革方式:1
10.具体改革举措
无
1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强化监督管理。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流域海域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2.严格环境执法。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3.严格考核问责。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省级人民政府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4.加强信息公开。生态环境等部门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各地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2).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3). 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如: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承诺材料):
(4).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第二条):.....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2).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第七条):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3.材料信息
1、
(1)申请材料名称: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2)材料类型:纸质、电子
(3)材料形式:原件和复印件
(4)材料必要性:必要
(5)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6)来源渠道说明:
(7)纸质材料份数:0
(8)纸质材料规格:
(9)原件份数:0
(10)复印件份数:0
(11)填报须知:
(12)受理标准:
2、
(1)申请材料名称: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材料类型:纸质、电子
(3)材料形式:原件和复印件
(4)材料必要性:必要
(5)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6)来源渠道说明:
(7)纸质材料份数:0
(8)纸质材料规格:
(9)原件份数:0
(10)复印件份数:0
(11)填报须知:
(12)受理标准:
3、
(1)申请材料名称: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如: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承诺材料)
(2)材料类型:纸质
(3)材料形式:原件和复印件
(4)材料必要性:非必要
(5)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6)来源渠道说明:
(7)纸质材料份数:0
(8)纸质材料规格:
(9)原件份数:0
(10)复印件份数:0
(11)填报须知:
(12)受理标准:
4、
(1)申请材料名称: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
(2)材料类型:纸质、电子
(3)材料形式:原件和复印件
(4)材料必要性:必要
(5)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6)来源渠道说明:
(7)纸质材料份数:0
(8)纸质材料规格:
(9)原件份数:0
(10)复印件份数:0
(11)填报须知:
(12)受理标准:
4.材料审查要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5.申请提交方式:窗口提交,信函提交
6.接收申请的机构: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
7.接收地址: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A1区通用综合21、22号窗口
8.提交方式:无
9.传真号码:无
10.是否需要实人认证:否
11.关于实人认证的说明:无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否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6.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要求:
7.中介服务内容: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 申请人申请
2. 审批机构决定
3. 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4. 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5. 审批机构审查(部分情况下委托技术性服务)
6.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第十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4).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5).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第十五条):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 (二)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 (三)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 (四)对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要求;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6).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第十二条):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将有关决定抄送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并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排污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7).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第十一条):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8).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9).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 (第七条):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10).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5.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工作程序应包括申请、审核、审查、决定和验收。
(11).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5.3.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程序应包括资料收集、现场查勘、补充监测、影响分析和提出结论建议等。
(12).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水资源〔2017〕101 号)(第二十三条):……入河排污口需经设置同意部门验收,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13). 《生态环境部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南(2019版)》(三(一)):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实施的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第十二条):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专家评审和第四款规定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
4.承诺审批时限:9工作日
5.办件类型:承诺件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3.是否允许减免:否
4.允许减免的依据:
5.减免收费的情形: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
3.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无
4.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依据:
(1).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5.4.9):经审查批准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需要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a) 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和建设方案发生变化的;b) 入河废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发生变化的;c) 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实施的;d) 已有入河排污口停用两年之后重新启用的。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其他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第十五条):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否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否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是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入河排污口使用情况和水质监测报表;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生态环境部;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十五、业务办理信息
1.是否通办:无
2.通办业务模式:无
3.跨省通办事项名称:
4.是否是35号文中的跨省通办事项:无
5.应用场景:
6.联办机构:
7.办理形式:
8.是否网办:否
9.网上办理深度:
10.网办地址:
11.是否可在移动端办理:否
12.微信小程序办理地址:
13.支付宝小程序办理地址:
14.百度小程序办理地址:
15.APP办理地址:
16.其他办理地址:
17.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无
18.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19.到办事现场次数:0
20.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21.服务渠道:
22.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23.办理地点:江西省景德镇市景兴大道2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1区通用综合21、22号窗口
24.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工作日中午推行延迟服务,时间为12:30-13:30,同时,节假日提供预约服务。
25.咨询方式: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0798-8521857
26.咨询网址:
27.政务微博网址:
28.监督投诉方式:通讯地址: 监督投诉电话:0798-8528037
29.投诉网址:
30.是否支持预约办理:无
31.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32.是否支持物流快递:是
33.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否
34.所属业务分类:就业创业
35.业务办理系统:无
36.网上支付方式:
37.预约电话号码:0798-8521857
38.网络预约地址:
39.是否免申即享:无
40.是否涉及惠企政策:无
41.问题、解答
问题:企业同时涉及入河排污口和取水的,向哪个部门申请?
解答:入河排污口设置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向水利部门申请。
十六、办理流程说明
1、
(1)环节名称:受理
(2)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
(3)办理单位 :
(4)办理岗位 :
(5)联系电话 :
(6)办理内容: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7)办理进程查询 :
(8)送达方式:
(9)办理说明:
2、
(1)环节名称:审查
(2)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
(3)办理单位 :
(4)办理岗位 :
(5)联系电话 :
(6)办理内容: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7)办理进程查询 :
(8)送达方式:
(9)办理说明:
3、
(1)环节名称:办结
(2)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
(3)办理单位 :
(4)办理岗位 :
(5)联系电话 :
(6)办理内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批复决定,拟定并发送批复文件。
(7)办理进程查询 :
(8)送达方式:
(9)办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