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危险废物领域典型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0日,根据相关线索,景德镇市乐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会同景德镇市公安局食药环分局办案人员赶赴乐平市某公司,对该公司内疑似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线索进行联合现场调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厂棚及左侧物料棚内堆放了大量用白色吨包袋包装的黄色、灰色泥状物质,办公楼左侧及厂房后方露天堆存有大量的黄色泥状物质,现场均未采取“三防”措施。大门口右侧此前有一处水坑,现场水坑已经被填平,仅在表面简单用废石料和黄泥进行了覆盖,移除表面覆盖物后坑内为白色泥状物质。整个现场查处过程空气中均带有浓烈的刺鼻性气味,执法人员依据现场情况,初步判断固体泥状物疑似危险废物。后经景德镇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与规划所依据现场取样检测结果,认定现场采取的坑洼处和固体泥状物附近的淋溶水水样为危险废物:HW35废碱,固体泥状物为疑似危险废物。将现场泥状固体泥状物收集后统一称重,总重量达107.22吨。
综合上述查实证据,执法人员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依法对其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三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之规定。
鉴于本案涉及重量远超立案标准3吨以上,达到“后果特别严重”之规定。2023年5月22日,景德镇市乐平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至景德镇市食品药品和环境污染侦查分局进行侦办处理,目前正在侦办中。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生态环境部门、公安联合执法典型案例,充分体现执法人员高度警惕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做到了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问题果断、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第一时间启动查封扣押程序,按要求对扣押的疑似危险废物进行转移并规范贮存,最大程度上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