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测发现某公司相关项目前期已经办理环评手续,但由于路边低洼容易积水且政府道路扩建导致路线变窄,于2022年11月投资260万元人民币开始施工拆迁并重建,其中主要生产设施容积由之前的20立方米更换为30立方米,属于重大变更,但由于受疫情影响等原因,改扩建项目未及时办理环评手续,检查时相关建设已经停止。
处理结果
2023年4月13日,经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综合考虑检查时建设项目未完成,实际未产生污染,且当事人在发现违法问题后立即停止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2)》“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1.处于厂房建设阶段且主体生产设施未安装建设;2.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3.主动停止建设或恢复原状的。”,案审委员会一致通过决定对该公司的未批先建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鉴于该公司认错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因此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在此次案件中处理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为创造良好的区域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