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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30 16:33 访问量:

各排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业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之规定,自2024年6月12日起,对原来由县级审批部门核发的排污单位,核发权限全部调整回市级审批部门,望各排污单位相互告知,并按其规定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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