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根据《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和《景德镇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景办发〔2019〕1 号 )等文件精神,筹建景德镇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现面向全市征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专家库面向各有关省市单位、环保系统、科研院所、高校等。
二、征集方式及程序
(一)采取单位推荐方式进行专家征集,推荐单位在专家自愿的基础上,组织推荐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家进行申报。
(二)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审核,对提出申请的专家进行遴选和资格确认,分行业选择符合条件的专家推荐入库。
(三)按照相关规定对拟入库专家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开。
三、专业领域范围
环境污染防治。包括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其他污染防治(重金属、新化学物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
生态建设与保护。包括保护区管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护、矿山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等。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其他生态环保专业。包括应对气候变化、农村环境保护等。
四、基础条件
(一)在本专业或者行业有较深的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外、国内、省及市内的相关情况和动态。
(二)熟悉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掌握国家和地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制度与技术规范。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获得国家生态环境、工程咨询、工程造价等领域执业(职业)资格,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且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
(六)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七)健康状况良好,能够参加有关评审和现场踏勘等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岁,对专家库紧缺的或特需的资深权威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主要职责
(一)为我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相关工作提供专家意见和技术支撑,给出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二)自愿参加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磋商与修复评估评审及相关技术培训和学术活动;
(三)完成其他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相关的工作。
六、专家库管理
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对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专家库总数不超过30人。
七、申报要求
(一)专家申报须填写《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注册(资格)证书、职称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复印件和扫描件。
(二)请推荐单位认真组织推荐,认真审核专家提交的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方可报送。
(三)纸质版申报表一式两份,需手写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进行扫描,相关材料于2022年8月22日前统一寄送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环评科(景德镇市昌江大道847号504室),电子版申报材料(含扫描件)同时发送至邮箱(电子版材料请合并一个文档,以“姓名+单位全称”的方式命名)。
联系人:刘丽芝
电 话:8528671
邮 箱:50478154@qq.com
附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申请表
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4日